你知道中国常见的妇女保护法律规定吗?1911年3月8日是第一个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这个节日建立和广泛实施的背后,是各国妇女一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和艰苦斗争。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是妇女节。“妇女”是指成年妇女,没有其他特殊意义,3月8日也慢慢被称为女王节和女神节。在国际劳动妇女节114周年之际,重庆公园工会祝大多数女性同胞节日快乐!公对我国现行与保护妇女权益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简单分析,你知道中国常见的妇女保护法律规定吗?
1911年3月8日是第一个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这个节日建立和广泛实施的背后,是各国妇女一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和艰苦斗争。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是妇女节。“妇女”是指成年妇女,没有其他特殊意义,3月8日也慢慢被称为女王节和女神节。富士康招聘网告诉大家一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包!在国际劳动妇女节114周年之际,祝大多数女性同胞节日快乐!公对我国现行与保护妇女权益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简单分析,希望大多数妇女了解法律,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1、妇女平等权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平等权是中国妇女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第四十八条对妇女平等权作出了专门的、普遍的规定。本条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强调形式平等,要求个人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不能因男女性别而有所不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强调本质平等,充分认识妇女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生理特征,改善妇女在工作、待遇、工作等方面的不利情况,使妇女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也让妇女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保护意识。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从妇女的特殊性、历史传统和现实来看,妇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自古以来,传统的父权主义思想就把“生孩子”和“丈夫和孩子”视为妇女的责任。妇女的生活焦点往往局限于“家庭”,而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母亲,宪法保护母亲、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中的弱点。
2、各部门法中女性平等权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妇女的保护
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子女平等监护权、有权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配偶不得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法规定,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宪法保障的妇女平等权的重要范畴之一。我国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妇女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就业的权利。雇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类型或者职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协调性、补充性、制裁性的规定,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规定的六项权利——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个人、婚姻和家庭,全面建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是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各单位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聘用16岁以下女性未成年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解雇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实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水、遗弃、伤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和不孕妇女;禁止使用迷信、暴力等手段伤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疾病、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
希望大多数妇女了解法律,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1、妇女平等权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平等权是中国妇女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第四十八条对妇女平等权作出了专门的、普遍的规定。本条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强调形式平等,要求个人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不能因男女性别而有所不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强调本质平等,充分认识妇女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生理特征,改善妇女在工作、待遇、工作等方面的不利情况,使妇女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也让妇女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保护意识。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从妇女的特殊性、历史传统和现实来看,妇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自古以来,传统的父权主义思想就把“生孩子”和“丈夫和孩子”视为妇女的责任。妇女的生活焦点往往局限于“家庭”,而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母亲,宪法保护母亲、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中的弱点。
2、各部门法中女性平等权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妇女的保护
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子女平等监护权、有权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配偶不得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法规定,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宪法保障的妇女平等权的重要范畴之一。我国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妇女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就业的权利。雇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类型或者职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协调性、补充性、制裁性的规定,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规定的六项权利——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个人、婚姻和家庭,全面建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是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各单位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聘用16岁以下女性未成年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解雇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实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水、遗弃、伤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和不孕妇女;禁止使用迷信、暴力等手段伤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疾病、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